本人于2008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同年5月10日举办婚礼,同年11月25日产下一男婴。婚姻存续期间,婆婆多次挑拨我们夫妻关系,致使我们经常吵架。2009年5月16日,我跟丈夫因矛盾加深,被公婆逼得回了娘家,从此开始分居,当时孩子只有五个多朋。分居期间,他们对孩子不闻不问,未付过一分钱的生活费,我因为生孩子没了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一直是娘家负担我们。7月7日,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由我抚养,未提抚养费和共同财产。
我从结婚开始就不知道他的工资收入,因为他不肯把存折给我,而且婚姻存续期间他对于家庭生活没有用过钱,一直都是我娘家补贴。我想问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举证共同财产,他如果已经将财产转移,我又该如何取证?分居期间因为我无收入,我能否索要我和孩子的生活费?他从一开始就隐瞒工资,并且从未尽过义务,对婚姻态度有问题,我能否提起损害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