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9年8月本人去霍邱县城去办身份证,王某知道本人去霍邱要求一起去玩。当晚7点多钟方某请吃饭,喝白酒的共四人,每人喝7两5白酒。吃饭结束王某非要骑摩托车去KTV的路上。我们来到KTV没有包房。本人和王某一起回家,我们到镇子上的时间11:30 本人先下车后把王某送到家门口,凌晨1点多钟在105国道发生车祸当场死亡。本人是早上4:30才知道,请问:我们一起吃饭没有劝酒,王某没有醉酒。王某平时的酒量是1斤酒以上。本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
2010-07-17 15:1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