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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1月就职于桂林市某公司,该公司为股份制公司,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突然宣布解散,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支付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劳动合同并为在劳动局备案这是不成立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期间公司只帮我们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未帮我们购买失业保险,请问我们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吗?需要什么法律程序来维护我们的利益?

合同纠纷
2010-07-15 14: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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