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于2008年底,将所有权的砖厂以每年38000元租金与某村民签定了一份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叁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支付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足额付清,否则,村委会将取消其村民的承包资历格。协议签定后,至2010年6月1日止一直未支付承包金,在村委会多次的催促下,仅付了部分砖厂生产电费。其本人于2009年10月30日,2010年2月4日也分别出具书面承诺,如在2010年6月1 日前不付清承包金,愿意按合同约定终止承包协议。请问:村委会以村民迟延履行义务、未按时缴纳承包金为由起诉,法院能判决胜诉吗?谢谢!
-
能胜诉
-
可以胜诉,并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