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的合同期是至2011年12月31日,由于公司待遇差,我打算至合同期满便换工作。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五项:(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提出续订要求而我拒绝的话,是否就不能得到经济赔偿?
另外,如果我在合同期满后2个月才提出辞职,比方说2012年2月才提出,公司能否再提出续订合同有没有追朔效力?是不是只要公司一旦提出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拒绝便不能得到经济赔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