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份因与女朋友分手,她爸妈、她与我一同在一饭店内,被强迫写了欠条并按了手印,事实上我并未借过她们家钱。在事后没有报警。但有相关证明人。事情发生于郑州市中原区。
持据人于2010年1月份1月份上起诉至XX县XX镇人民法院,2010年5月份邮寄过来一张传票,但由于工作调动,传票是由同事签收,本人并未晓,到2010年7月却收到一份判决书,上面原告所述有很大一部分并不属实,并且在事情发生时无第三者在场,原告伪造第三者为证人,欠条上所写日期均有改动。由XX法院判决我在15日之内还清欠条所写金额(25000)元整。
在知道原告起诉至XX县XX镇人民法院时,我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出具了一份在郑州市居住三年以上的证明,邮寄回去,但判决书上却写驳回申请居住地管辖请求,本人却未收到任何通知。
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如果我要上诉都需要哪些材料,如果不还他钱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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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会连带滞纳金强制执行。在上诉期间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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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法院在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建议你上诉解决并且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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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持判决书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由居民委员会能证明是在郑州经常居住,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上诉状中,对此点也可以提出,为慎重起见,建议委托一个律师代写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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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如有胁迫要在一年内主张撤销,否则对你很不利,详情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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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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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