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诉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2008年12月以医疗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患者方胜诉。(案件庭审时,院方没有提供植入器械的资质证明)。判决后,患者可否有权对植入器械的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器械资质问题,要求医院提供器械的资质复印件证明材料?医院不同意,说个人没有权利查阅、复印,医院的答复对吗?
如果患者再对此案件中的疑问,上法院起诉医院要求查阅、复制采购器械发票、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条形码等资质证明,法院能受理吗?应该怎样维护患者的知情权?
请问,患者现在应该怎样维护知情权?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