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有几个问题想咨询您: 1、国家修路占用耕田的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2、耕田30年使用年限是怎么回事?从哪一年开始执行的?如果生前此项政策已经执行,去世后家庭成员是否仍然可以享用此块耕田? 3、如果村委会和农户就此耕田发生纠纷,如何上诉?

经济相关
2010-07-14 13:25: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具体补偿标准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30年期限从合同约定的起始期开始计算。期限未满承包人去世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剩余年限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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