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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单位工作10年以上,08年12月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但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单位从2009年1月起停发工资及养老保险,我无奈于2009年6月将劳动关系调出,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领取单上未分列项目,仅有姓名、金额、签字项)。随后,我到当地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2009年1-5月工资及养老保险。现原单位向仲裁部门提出,给我的2万余元补偿金中已包含了2009年1-5月的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用,请问他们这么做合理吗?我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0-07-14 21:47: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综上,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你有权要求支付。
  • 工资部分,要看单位的证据。。。。。。
    保险是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的。。。
    可要求单位补交。。。。
    具体可委托律师代理处理。。。。。。
  • 你按照标准计算一下补偿数额,如果少的话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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