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采用公告送达,缺席裁决;
现到执行阶段,因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却没有变更主体就作出仲裁,法院据此欲裁定不予执行
问:法院裁定的法律依据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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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在仲裁过程中注销,其实不影响单位责任的承担,你们还是可以就其财产进行执行。
2、注销是要履行法定手续的,比如清算等,还有可以查股东的出资状况,如果上述两项出现问题,那你可以直接执行股东。所以这个工作是要你们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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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理由在于:仲裁的时候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是否仍然具有案件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一事实未予查清或者认定错误;执行过程中已经无法执行单位本身。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你们可以考虑变更、追加新的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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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