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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今年毕业的本科生。学校在办理我的毕业证时,发现我的现持身份证号码与四年前录取时电子档案中的不符。原因是由于,我是在高考结束后办理的身份证,高考信息采集时填写的是我户籍卡身份证号码一栏的数字,该号码以X结尾,但当我办理完身正式居民份证后,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民警将尾数X改为0,且并无任何特别说明。而在上大学迁出户口时,户籍科民警又是以正式身份证的号码为准,将我的户口迁出。所以户籍系统中的记录为以0结尾的号码。为了完成毕业证的网上注册工作,学校要求我原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码更改证明,证明两个号码为同一人。但当地派出所以户籍系统记录为一0结尾的号码为由,拒绝出具证明。而当我们要求他们调阅四年前户口迁出时的原始户籍卡以进行核对时,他们却又以该户籍卡已销毁为由拒绝调阅核对。我想请问一下,我国有关户籍档案管理的法规中有无对这种户口迁出原始资料应予依法保留的时间作出规定?当地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是否可视为行政不作为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7-13 0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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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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