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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6个子女,老人过世时只有一名女儿侍奉,但是是住在儿子的家里,但是儿子不问其生活,很不孝顺,并且多次向老人所要钱财,其他儿女很少过问老人的事情. 并且老人的2,3儿子均多次向老人的女儿借钱,老人过世后,老人公司补发老人的工资18000元,现由老人的女儿保管,但是其欠人钱财的2,3儿子均来所要老人的工资,请问保管工资的女儿是不是可以在这些钱中将2,3儿子所钱的钱扣除,在给予正常的分配?或者是不给予这几个子女????

刑事案件
2010-07-14 14: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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