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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9月份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送我去市级医院一年培训学习本专业之外的专业。07年10月与我签订三年合同。合同中有单位约定的事项:一年中如果我未取得职业助理证,我工资,奖金和福利临行决定或解除合同。我应为单位连续服务五年以上,如我有违约或调动,我必须交给单位我培训一年中所有费用(含工资、奖金、福利)按培训后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因单位安排岗位与我培训不否我于09年7月提出辞职。单位以当初合同中岗位定制模糊为理由认为我违约。让我赔偿。我于09年8月赔偿了当初除了约定外的三金共计10792元。一直有争议。单位让我找有关部门出证明。前段时间我找了有关部门处理。单位又说与我签订的是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我想问他这些约定是否与劳动法抵触。我该这样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10-07-15 17: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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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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