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6月13日下午到某公司工作的,中间有一个端午的法定休息日,然后17日正常上班,公司是双休的,我由于个人原因29日提出离职,30日离开。如果从13日下午算做我是开始上班的,我所工作的时间是10.5个工作日,如果按照17日开始上班,工作日为9个。我想咨询一下应该从哪天开始算是正常的工作日?工作的这几天是否有我的工资?现在公司说我离职突然,不给我结算工资,是合法的吗?由于公司内部涉及到管理仓库的问题,毕业证还要扣押,货品没有问题,才返还。正常公司是10日发放工资,可是我离职已到半月,毕业证还未归还。当时给了我一份毕业证的收条。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吗?自进入公司起,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还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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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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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工资,不应该扣押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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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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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有劳动报酬,单位违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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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