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手册及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对提前解除合同有规定:员工如需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交回一个月工资。另外员工手册中对旷工也有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予以解雇处罚。(旷工按三倍事假扣除薪资)
我于6月28日用公司内部邮件对公司人事经理提出离辞,已确认人事经理收到此邮件。后因新单位急要人,要求7月5日至新单位报到(在外地)。在7月1~2号与公司协商要求办理离职交接遭拒,说要我同意将6月一整月的工资扣除才可。7月5日我如期至外地的新单位报到,原公司人事经理发短信告知算我旷工,后来也不知怎么处理。周末我回到本市,没有收到原公司的旷工解雇通知,准备周一请假去原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请问:
1、原公司能拒绝为我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吗?
2、有权扣除我6月份的工资作为补偿吗?
3、如果原公司不按“旷工三天解雇处理”,算我从7月5日开始旷工,然后按旷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资,直至扣完6月份的工资,这样可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