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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阳市*小学的一名女教师,今年31岁,去年12月22日生下了我的小宝宝,国家给了我半年的休假期,今年6月23日准时去单位上班,可校长发放绩效工资的时候给我1月2月发放了,却把我3月,4月,5月的绩效工资扣了个精光,只发了6月的126元钱,我想请问一下,象我这样在国家计划生育保护下的晚育独子的情况,学校为什么把我的绩效扣掉,绩效不也是工资的一部份吗?是工资的30%拿出来考评教师的。我看了劳动法和妇女保护法上的相关规定,国家计划内的生育不但要发放所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就连考勤都应该视为满勤,假如是因为这种情况扣掉了我的一部份工资。再者,如果真有相关规定扣掉,那为什么1月2月也是产假也全部发了,这不是违规操作吗?不是逼着大龄产妇生了孩子当天必须去上班?这样做合法吗?合理吗?人道吗?(现在暂时还没有发到手里,只是表已经造好,表在本人手上)是否有《劳动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国计划生育相关条例》的相关条例来维护妇女这一权益?

民事相关
2010-07-12 18:48: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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