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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间二层楼的老房子,父亲在世,母亲已于2003年去世,由于旧房要拆建,但房子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我母亲的,要建新房,想把名字改成我的,我三姐妹,我是最小的,我两个姐姐都同意把房产给我,还有父亲以后的扶养权都归我,但房产改名,土地局说要去公证处公证,去了公证处,我把实际情况跟他们说了,我母亲去世,他们说要我母亲的父母也要来公证,我外婆也于2007年去世,还要叫上我母亲的五位兄弟姐妹,由于我大姨也在很早的时候去世了,公证处说要叫上我大姨的儿女,可我大姨很早的时候就去世了,他的儿女都已经有三四十岁了,在我大姨去世后,我们就已经没有再和大姨家有联系了,这个公证的程序一定要这样办吗?有想知道可不可以不用叫上我大姨的儿女,还有我母亲的兄弟姐妹。这个是我们自己家里的财产,怎么跟我母亲家有关系呢?希望能为我解答,谢谢

继承
2010-07-12 18: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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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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