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湖南省芷江县人,本人于2004年12月15日从一个人手中购买了本县“**客运股份公司”的一份股份,双方签订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主要是关于红利所得的部份):
1、该股份的红利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甲方所有,12月31号以后该股份的红利全部由乙方所有。甲方为卖方,乙方为买方--也就是我
现在车队于2005年2月3号向每个股东分了2000元钱的红利,而车队的收入和开支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刚好持平,原因是车队重新购买了两台价值10万元的客车。车队为了鼓励各个股东,于是2004年10月1日开始至2005年1月31日这四个月中从车队的月收入中都扣除几万元作为2005年2月3号向每个股东分的红利。
我想请问各位律师的问题是:
1、根据以上所说的情况甲方在这次2005年2月3日分的红利中有没有红利?
2、如果有该是多少?
拜托了!
本人将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