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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湖南省芷江县人,本人于2004年12月15日从一个人手中购买了本县“**客运股份公司”的一份股份,双方签订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主要是关于红利所得的部份): 1、该股份的红利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甲方所有,12月31号以后该股份的红利全部由乙方所有。甲方为卖方,乙方为买方--也就是我 现在车队于2005年2月3号向每个股东分了2000元钱的红利,而车队的收入和开支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刚好持平,原因是车队重新购买了两台价值10万元的客车。车队为了鼓励各个股东,于是2004年10月1日开始至2005年1月31日这四个月中从车队的月收入中都扣除几万元作为2005年2月3号向每个股东分的红利。 我想请问各位律师的问题是: 1、根据以上所说的情况甲方在这次2005年2月3日分的红利中有没有红利? 2、如果有该是多少? 拜托了! 本人将不胜感激!

经济相关
2005-02-07 0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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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