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4月16日在中院主持下签订离婚协议,4月25日收到董起诉丈夫2002年9月15日借款没有归还,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的诉状。董起诉状上有前夫的关于董单位地址的手迹。离婚诉讼从2007.7——2010.4,经过县法院的3次开庭和宣城中院有2次开庭,期间董从没有出庭作证,法院对前夫借款证据认定中作出了“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的合理支出,故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一直就认为债务不存在了,所以没有在协议中提到相关问题)。5月9—13日我到董所在城市,多次上门找董,并找他办公楼的业主请协助联系,可他一再推脱,始终没有见我。5月25日开庭,董拿出借条原件,前夫承认是他写的。借条只写“ 今借到XXX人民币15万元 借款人XXX 2002年X月X日”。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关于此债务的所有证据、说法、合议庭3成员都一样,唯一不同的是董到庭、借条是原件。法院竟然作出了与离婚案截然相反的共同承担归还借款的判决!这样对吗?我应该怎样进行上诉的辩护?前夫在离婚诉讼中曾经交过了四笔共三十多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象董一样,我从没见过。如果都象董一样,我该怎么办?
-
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
-
你可以据此提起上诉,如需帮助请来电。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