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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伙食团聘请了一些农民工(大部分是教师家属)操办炊事,按照工作时间以天为单位计发报酬,没签订正式合同,没缴各种保险,不享受学校其他各种福利待遇,他们不是学校的在编人员,干着比在编人员繁重得多的事情,工资却不如在编人员的三分之一,并且随时面临被炒的危险。这些“临时工”在这里工作均在1年以上,最长的已经有数十年之久。学校学生伙食团是学校直管的,对外宣称不以盈利为目的。请问,根据新的“劳动法”,这些“临时工”应该享受哪些必须的待遇?

民事相关
2010-07-10 20:50: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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