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81年被错误辞退的民师。 在81年民师整顿中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专题文件。保政【1981】215号文件第七条专门规定:决定民办教师留退,务须严格按省,地文件规定办理,不得搞附加条件,如“不执行计划生育的一律辞退”等等,“要防止一刀切,要按政策办理,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不要自作主张”。而安国县革命教育委员会批转{文教局关于整顿民办教师的意见】中规定的“四辞退”其中第一条:“即不执行计划生育的民办教师要辞退”,明显与中央省地政策文件精神相对立。 我们党应坚持有错必改必纠的一贯原则, 还我们一个公道。 多次找政府和教育局未果 提及中发【1980】84号,冀发【1981】98号,保政【1981】215号等文件均在2007年才得以目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