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同志好!我今年年初与一家中国在非洲安哥拉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将我的证件寄往公司在国内的办事处,让公司替我办理工作签证,但是从年初到现在为止工作签证还没办下来。因为实在拖得太久,我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照合同规定,我必须赔偿公司办理签证的费用。因为目前前往安哥拉的签证比较难办,虽然签证的官方费用大约是3000元一年,但是公司走的是其他渠道,因为现在有很多代办签证的,费用比较高,公司花的费用据说是两万。我想,如果我赔偿公司签证费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另外,劳动合同约定的是自我到达安哥拉之后生效,但是合同又约定如果我不前往安哥拉的话我将要赔付签证费和其他一切费用,这岂不是自相矛盾?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我未到达安哥拉而劳动合同未生效而拒付费用呢?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