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今年5月份一次性付款购有一现房商铺(该商铺已建好有5年),购房后开发商用各种原由不给我购房合同。今天在进一步协商后得知:该商铺开发商已于2009年抵押给银行要2012年到期。我与开发商的合同这样约定的:
1、开发商将该处商铺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同意开发商出售。
2、开发商于2010年12月31日前应向银行解除抵押,并做好备案
3、开发商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好该商铺的产权过户手续。
4、开发商如果不能履行上述条件,将全额退还房款,而且该商铺在此合同签订与解除期间的权益归买受人所有。
我想问的是这个补充的条款能不能够保护我的权益。如果不能,会有什么风险?有没有什么补救的方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