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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8日孙某家盖房放鞭引起我家西屋2间着火,屋内墙壁和屋顶全部少黑,屋内存放的新床上用品被烧毁,书柜、沙发、床、结婚相册及一些小物件均有不同程度毁坏。当时消防队队长出现场勘查,并给出外来明火(鞭炮)引燃。派出所也录了口供,孙某当时也均承认。法院某法官找我(原告)说让我们提出评估申请,我方申请后,说让等2个月方可到现场评估。2个月后我方去法院找某法官,某法官让交5000元评估费,离开法院后不出10分钟,该法官打电话说火宅这部分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评估团不出现场评估,将钱退回。在我方追问下同意会让法院出人到现场勘查,但没有什么依据可言。在我方一再追问下,院方与2010年7月9日上午同被告一同到现场勘查。勘查后说等通知。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方应该准备什么资料?被部分或全部烧毁的床上用品等一些物品能否得到被告的全部赔偿?如果不能全部赔偿,那应该按怎么个比例赔?为什么?家具是否有折旧一说?可有什么条文支持?

刑事案件
2010-07-09 22: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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