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心脏病,利用各种手段强行给我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致使我术后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已经告了9年了,均被驳回。主要证据是:手术合同上没有家属签字就实施了重大手术,第一天没有做任何检查和治疗,第二天给我仅用了一粒提升心率的药物,我的心率就即刻上升,病情明显好转,但医生却立即命令停药,安装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我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目前我已将起搏器取出,经北京和西安多家名医院检查我的心脏是正常的(取出的是一个假冒伪劣产品),目前整个驳回通知书撤销。现在要从头开始,我要申请再鉴定,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