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父亲和村委协商利用村里一块废弃20年的荒地建成一所小学。学校建成,麻烦接连而来,县法院用十几张传票开了六次庭,在2003年居然把学校所在地判给了县外贸公司,并在日报上公告要强行到我校拆房。其根据是县外贸在2002年我建校后私自(土地局没实地勘查,地籍表上的签名至今没人承认)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执行局后来发现判决书是先判决后审理遂停止执行。2008年,执行局又来我校执行,意外发现判决书上要拆除的15间教室不在外贸公司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上,执行又一次停止。当时执行局长也承认是错案。然而,2010年7月6日,执行局又一次出现在学校,并且声称,要按错误的判决来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