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男友于06年未婚生育一孩.被告知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3万3千元(我是农村户口,罚款6000多元;男方为城镇户口,罚款2万7千).08年发现男方有另一段感情.于是我到法院诉讼,把孩子抚养权判给他.抚养费由男方独自承担.期间,计划生育所的人,曾经因为社会抚养费一事,把我关押在当地政府半个月,家里花了5000元才赎了出来.当时5000元的收费名义是先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但是对方拒绝开据任何收据或者发票.2010年2月,我和现在的老公结婚了.后来到计划生育所办理准生证,工作人员告诉我不能办理准生证.她说,必须先付一半以前的孩子的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准生证.请问,我应该负责这一半的社会抚养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