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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9月聘于甲实业公司做会计,法人由集团公司委派,有具体业务,另有一乙商贸公司(无业务只用于倒账)法人为集团董事长,我入职第一月工资在甲公司(2004年成立)有入职表,因乙2005年成立时没有进行社保登记,为了避免以后劳动部门和社保检查,所以公司将没有交社保的人员工资放入了商贸公司,甲经营不善于2007年6月由本集团和另一集团成立新公司,2009年5月甲实业公司突然让我们未转入新公司的人员到新公司作为一般人员工作,工资下降很多,加入新公司后还要兼职原来公司工作,并同意开始承担社保,当时我是财务负责人所以我将自己社保转入甲实业公司,让甲实业承担了我2009年1-7月社保,我于2009年7月离开公司(从未签订合同),之后我通过仲裁要求甲实业公司承担社保,及2008年至2009年7月双倍工资,仲裁要求甲补交2009年9月至2008年1月的社保,我自己一直以个体方式在交纳社保,这种补交不可能实现,就起诉到一审法院,没想到一审下来法院什么也没支持,我就这样败诉了,我的律师觉得我提供的资料很清楚了,他要求我上诉,我现在茫然了。

其它综合
2010-07-09 19:14: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