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以前在单位做会计,由单位倒闭,公章一直由我姐姐拿着,后来不慎丢失,局里要章时,我姐说丢了。当初我姐要领房补,急需盖章,就私刻公章(后来发现章名不太对),同时还好心帮同事甲盖章领了房补。哦!还有08年同事乙因工作调动,我姐又盖了一次假章。想着没事了,又不是什么重要单位,可今年我姐搬家,公章又找到了。这两天我姐又因经济适用房的事需要局里盖章,而局里不盖,经询问才知,同事甲早已把我姐的私刻公章的是在局里传的沸沸扬扬了。(我姐只用假章盖过三次,一次是我姐领房补,二是同事甲领房补,三是同事乙做人事调动)我想问问这样我姐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急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