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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邻居,因与单位产生矛盾,怪罪于邻里,将自家2楼房屋内厨房的下水管道给据断了,致使3、4、5层家庭无法使用下水管道,给邻里的生活带来不便,如使用下水管道将会使2楼发水,并将殃及1楼的住户,他们找了公安局,公安局说治安处罚条例、物权法没有写明房屋内的设施是否属于公共财物,此事件不适合治安处罚条例、物权法,他们应该怎么维权?

其它综合
2010-07-08 13:32: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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