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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块土地,区政府于2003年给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地改市市权划分后,2006年市国土局又给乙办理了土地全使用权证。现甲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的土地使用权证。请问:该案是否属于权属不清,应由政府先行处理的案件,法院不宜直接受理;另外,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否应先行复议。

行政纠纷
2010-07-21 1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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