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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经人介绍在一私人中药馆开了中药,服后中毒死亡,我想咨询一下,此类最高可索赔多少?(表弟刚28岁,孩子刚出生三个月)谢谢!

医疗纠纷
2010-07-09 13:19:3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作答:你好。是无证行医吗,有没有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这种情况最高赔付可到30万左右,且可能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过建议你先请专业律师评估下因果关系,不要盲目诉讼。具体可电话联系。
  • 应立即报案,通过公安部门确定你表弟系服药后中毒死亡,具体数额依照你表弟的户籍情况确定。
  • 建议先报警固定证据。
  • 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
    根据你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可以诉讼解决。虽然医疗纠纷,要看医疗事故责任而定,而医疗责任又分几种类型。但是对于5种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也将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医院有修改病历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的。第三,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第四,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合法资质。第五,医院没有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由于医疗事故是专业性很强的医学和法律的结合体,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生效,但此法律对医疗纠纷的规定过于简单,还必须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其他医学知识确定,建议您最好拿病历面谈。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的材料再与我联系。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山东省著名医疗事故专家律师------------杜强
    附:患者维权常识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患者需要特别关注的事情:
    1、医师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性有多大?
    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多产生了病历真实性的争议。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院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困难,以及此后赔偿数额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带来的被动,广泛出现了在病历上作文章的现象。
    2、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应当如何应对?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实践中患者对待病历容易出现哪些错误做法?
    (1)、 认为病历已经被院方篡改伪造,没有证据价值,因而不及时复印;
    (2)、 复印病历时不要求医院盖章;
    (3)、 抢夺和偷盗病历。
    4、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1)、 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
    (2)、 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
    (3)、 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5、病历被篡改后还有证据价值吗?
      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
      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
      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生伪证罪的案例。
    6、医学会能够对病历的真假作鉴定吗?
      一般不鉴定它的真假,除非特别明显的伪造和缺失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就病历的真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病历的真伪。鉴定机构只对委托的事项负责鉴定。双方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一般视为提供的材料真实。
    7、可以到外地委托司法鉴定吗?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
    司法鉴定根据需要,经常到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样能够排除当地的不当干扰。
    8、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的途径有哪些?
    常用的途径有申请受诉法院委托和请律师委托两种。律师可以通过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委托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9、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对方不认可的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0、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的价值和作用?
      对方认可或者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起诉之前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决定诉讼的方向和计算数额的依据。
    11、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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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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