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企业出土地,另一方房产公司出资金联合开发房产,成立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是否可以评估价值计入开发土地成本?有文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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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通常只能以土地出让价格计入成本,因为评估价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间的差价政府可能会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按土地评估价值计入,则差额部分就会有问题。联合开发对于出资金一方而言有一定风险,因为土地及建成后的房屋将始终在出土地的一方名下,且销售主体和资金回笼主体也为该方,因此对于出资金一方及时收回投资及收益有一定风险,需要在合作协议中做明确约定。而且,将来万一有纠纷,还存在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风险。风险最小的方式是双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但这样可能会涉及一定的税收成本。建议委托律师拟定该协议,本律师专项从事此类项目,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协助,具体可来电或邮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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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成本只能是历史成本,不能是评估后的成本。但分配利润时,应考虑当初土地的评估价值,以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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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该操作属常用手法,但必须要在财税和法律问题方面做通盘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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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