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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5月10号进入该用人单位的,这家公司说的试用期三个月,在09年8月10号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于10年5月10号因病离职!但是该公司从8月份才开始给我缴纳的保险,试用期的没有给补缴,该公司负责人说这个是公司的规定,说我签了合同就是默认了公司的规定,请问是否有这个说法,是否应该补缴试用期的社保金,如果申请仲裁的话,胜率有多高! 请尽快给个回复比较急!在此非常感谢!

其它综合
2010-07-06 1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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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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