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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3级伤残,现已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没有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我的条件能否按照【豫劳1997年2号】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说:“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公致残(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仍按豫劳【1993年16号文】规定,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合同制工人”。这些规定照顾招收我的一个孩子为合同制工人?

劳动纠纷
2010-07-06 09:24: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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