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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6月30日上午,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在厂区道路上,由于一辆装载石灰的货车,从车上散落许多石灰粉,为了躲避粉层,我将电动厂转向对面马路,不小心将对面正常行驶的一个女同志撞倒,我将她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4.5节骨椎骨折,在医院住院50天出院,出院时医生建议休假一个月,后该女同志又多次到医院开休假证明,直到今年1月17日才上班。 该女同志于2009年11月获得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为十级伤殘鉴定,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状,要求我赔偿8万无。 她在民事起诉状上提出以下费用赔偿: 住院伙食费2000元,交通费320无;,护理费8046元;误工费30498元,残疾赔偿金28292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由于该女同志是在下班途中被撞,她已享受到单位的工伤待遇,如果是这样,我是否还要按她提出的要求进行赔偿。 她提出的护理费:3500元 (她老公月工资)*50天/21.5天=8046元 这样计算合理吗,如果她老公10万月工资,我是否要按10万元计算。是按月工资算,还是按天数计算。

交通事故
2010-07-06 09:21:4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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