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2008年进入我现在的公司 当时公司让我签了两份合同 可是两份合同都由公司保管 合同里其中一条提到每年调薪一到两次 可到了2009年,公司里发出通告 说高于2000元工资不作调整,我曾多次找领导要求加薪未果,2010年7月3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我们工作所在部门已经同意了我的申请,可是到了人事部却告诉我劳动法规定辞职要提前一个月,由于我本人在广东省开了一家店 ,一直交由我女朋友打理,暂时遇到了资金周转困难,我急于需要我的工资还有我本人需要过去帮忙一起打理,公司首先给我们签的合同就不合劳动法规定,而且未按照合同内容去履行,请问我可否要求和公司终止合同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