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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二年级学生在校,被某同学用尺尖刺伤眼球,有小朋友告诉老师后,老师竟说“是沙子进眼睛里了,没事。”也没有通知家长。现在学校校长说学校没有任何责任。请问下学校和某同学都要负责怎样的责任,医药费和赔偿问题,还有就是眼睛无法完全恢复,以后视力会有所下降,这个问题要怎么样解决?急!

其它综合
2010-07-05 15:16:2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某同学的监护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视力下降经鉴定构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由该同学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