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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有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经过12月27日上庭后,因为受害方有用药不和理的地方,于是要求对其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案件也就相应的推迟了,说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可是到现在也没有消息,我想知道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作为事故肇事方该如何做? 还有有关评残的问题,要是评上,在赔偿的时候,农村户口和城镇的户口,在赔偿时是不是有关赔偿金会不同?哪个户口会得到赔偿金多?具体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请解答!多谢!!!!!

交通事故
2005-02-21 03:06: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赔偿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来衡量的,城镇当然要高些.
  • 谢谢大家!!!!
    祝大家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成!快乐多多!:)
  • 律师:
    您好,我岳父在1月20号被撞了,司机保了险,当时就把我岳父送到了医院,隔天他把2万月交给了交警,交警对事故的认定是对半,我岳父现在就要出院了,但是连保险公司的人都没看见,当我岳父出院的时候是否可以向司机个人要求赔偿?还是要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司机个人不告诉他投保的保险公司那用什么办法可以知道他的投保公司?赔偿是否包括误工费,伤残费,医疗费,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所有的赔偿费共要十万元,根据事故对半的原则我岳父是否只能得到5万元.
  • 向司机索赔.
  • 城镇户口赔的钱多一些。
  • 同意楼上意见.
  • 既然申请进行鉴定,则案件相应地被推迟审理是正常的,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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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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