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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纠纷案,案发时间是2006年4月,我是受害方,受害程度由县公安局鉴定出具了轻伤鉴定通知书。而这个事情有是在派出所治安调解下进行了赔付给我一定的现金,派出所解决时间是2006年7月,而且双方都认可,双方的家属都签了字,但是在治安调解书上没有说不追究刑事责任,像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追究那的刑事责任吗?

刑事案件
2010-07-04 22: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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