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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曾经签订过短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先后在保卫科,运销科,清欠科。保卫科。清欠科工作至今。2007年到2008年8 月,单位以没有清回欠款扣发了我的工资。我向大同市劳动局申诉,单位要求和解,我考虑到以后还要继续工作,同意和解,但单位一直没有补发工资,现在单位给工人放了长假,我的家庭也因为我的事情妻子和我分居并要求离婚,我又向劳动局递交了申诉。7月1日劳动局开庭进行和解,单位同意给我补发5000元生活费。现在劳动局还没有裁决,但单位给了我一个消息,就是要解除我的劳动关系。我明天就要去单位和领导见面,我不知道我究竟该怎么办,因为单位已经说了,我把单位告到劳动局是自讨苦吃。请问,我的情况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0-07-03 22:23: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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