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欲中止与原物业公司的合同而另外选聘物业公司,召开业主代表大会,2/3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这决定有效吗?
二、请介绍一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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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力!具体情况欢迎你带材料来和我面谈,来之前可先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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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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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如需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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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