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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最新研发的一种产品,在准备生产前,发现市场上的同一种产品的生产工艺申请了专利,和我公司的产品的工艺过程基本一致,只是具体的参数和部分设备有差异,当然20%的工艺与其有不同之处,。 他公司产品的外包装袋没有专利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可以搜索到该专利,2002年申请的,但是没有颁证日期和分案原申请号,是不是说明他无法律效率。 我们公司是否可以生产该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谢谢

知识产权
2010-07-04 15:41:2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周律师对专利法还是比较了解的,确实,我们现在的答复都是简单化的答复,况且当事人在此处也不可能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没有办法进行专业的分析。如果周律师想要在专利行业深入发展,建议选定一个技术领域,比如机械、电子、电气或者其他,我们这个行业很难跨专业来做,如果技术方案理解不清楚很容易造成代理失误。有几个概念可能您有混淆,如果有兴趣可以深入研究:第一个是“原理”,我猜想您所讲的应该是我们这个行业常说的自然规律,可能您再此处不好理解,我们所说的改进在于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在方案中的存在形式,技术手段可以等同为我们常说的技术特征。另外,您所讲的形状或者构造限于实用新型的描述,涉及到饺子这一类的(应当属于轻工业领域,我不是很熟悉,我是搞机械和自动化的)多涉及组分的改变,目前被实用新型所排除。侵权判定上也不主要考虑区别技术特证,而是把权利要求看成一个整体去考虑,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并综合考虑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预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我们这个行业叫做特定技术特征,如果维特定技术特征为准的理论,必然会割裂权利要求的各技术特征,且少了前序部分的限定就不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另外,除了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还要综合考虑说明书及其附图看是否存在隐含的技术特征。
    在有,当我们讲全面覆盖的时候,多指的是相同侵权原则,请参考。
    2、周律师说得很对,当事人所讲饺子是传统食品,但是有一点,这个不要绝对化,饺子是一个上位概念,从这个角度上讲,确实是传统食品,属于已有产品,但其下位概念正随着技术的发展正在拓展,做过研发的都知道这一点,我们现在也无法确定,所以我们都建议当事人与专业人员当面沟通,寻求解决策略,我们这个行业叫侵权分析。
    方法专利的取证比较困难,其实涉及到到相对人那里取证我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向周律师请教。目前我们专利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还不明确,只能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这方面不如律师专业。在诉讼方面,也需要向律师朋友好好学习。
    3、同周律师一样,再一次强调,建议咨询人向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咨询。
  • 粗略的给你说一下:新产品的生产工艺专利的保护延及依据该生产工艺所直接得到的产品,并且在此举证责任倒置。
    据统计,有90%的专利侵权是等同侵权,先生所说的有20%的不同也很难保证你的产品不落入别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在产品上进行专利号标识是权利不是义务。
    看得出来,先生在专利方面是外行,所以建议先生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侵权分析。说明一下,专利的生效日是授权公告日;不知道先生如何判断该专利是某专利的分案,不会是先生自己听说了分案就认为所有的申请都是某专利的分案了吧?大多数专利都不存在母案,也就无所谓分案。
    如果想知道对方的法律状态最好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察看专利登记簿,专利局网站上的法律状态并不可靠,原因不再细讲。
    通过先生所提供材料的阅读,建议先生委托善长食品工业的专利代理人进行侵权分析。
    申请专利除个别情况外不会产生不正当竞争,专利本身就是在一定时间内的法定垄断,以给于专利权人收回研发成本的权利,同时也用于鼓励技术创新。
    据我所知,杭州求是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还是比较厉害的,先生可以前去咨询。
    ——专利代理人
  • 另外需要说明一下,上面周律师所讲的大部分内容是对的,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侵权判定考虑的是必要技术特征,而非仅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另外,专利侵权判定也不是仅考虑权利要求书,那样就属于周边限定轮了。侵权分析也比较繁琐,很难用一两句话说清楚,所以,建议先生去当地的专利代理机构咨询。
    声明:我这里没有攻击周律师的意思,我觉得无论是律师还是专利代理人,最终都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存在的,我非常愿意跟一些律师交朋友。
    ——专利代理人
  • 周律师说得非常正确,只是侵权分析所包含的更广,目前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对此项代理的代理费从3万元到10万元不等,专利侵权分析首先找到初始目标,是专利还是打算投放市场的产品,若是专利,待分析的专利通常只有一项,个别情况下需要考虑该专利的同族专利,以及与其相近的专利,此时需要确认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分析相关产品所承载的技术方案及相关侵权分析,通过检索判断该专利的稳定性。如果是产品,可能涉及的专利项数非常多,有的不下数千项,专利侵权分析报告长的据说有两万多页,当然大多数都在30页以内。侵权分析的上述内容实际上是基础,您所提到的内容应当是策略,策略有很多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然容易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 1、根据你问题的标题:“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问题”,该专利应该是产品专利。但你的具体陈述中又讲到生产工艺申请了专利,生产工艺申请专利应该是方法专利,是发明专利(不是实用新型专利),而不是产品专利,好像存在矛盾。
    2、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要看你公司的产品是否与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专利要求相同(也就是与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如是,就可能构成侵权了,如不是,则不构成侵权。
    请依照前述进行判断是否侵权!
  • 1、我了解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是与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特征部分是区别现有技术的特征,我所指的区别技术特征就是指后者,因为大部分专利在原理上并不是前所未有的新发明,而是对产品的形状或构造做了改进,使得产品的使用价值有所提高,比原有产品具有新的功能,在侵权判定上,主要是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很少存在侵权产品区别技术特征相同,而前序部分技术特征不相同的情形(当然这种情况可能没有全面覆盖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从而不构成侵权),我是基于该认识所作的简单化答复。当然专利代理人的说法是正确的,谢谢丁修亭的指正!
    2、有一点我愿同专利代理人商榷。你所讲的新产品的生产工艺专利的保护延及依据该生产工艺所直接得到的产品,并且在此举证责任倒置。但现在当事人所讲的米粉饺子是传统食品,并不一定是新产品,只有新产品制造方法发生了侵权时,举证责任才倒置,如是旧产品(已有产品)举证责任是不实行倒置的。
    3、建议当事人向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咨询。
  • 1、首先感谢丁修亭的建议;
    2、在方法专利侵权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一般难以提供侵权人的产品制作方法的确凿证据,诉讼的法律风险大也是在情理之中的。最佳的手段是在起诉同时提出对侵权人相关技术方法的证据保全,只有在其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保全手段获取真实的技术方法和资料。我想除了这个之外没有其他好的办法了,除非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是目前技术背景下能够生产或制作方法专利产品的唯一方法,但这种情况非常少。
    3、至于您所提到的“侵权分析”,据我了解,在国外是非常盛行的。特别是在无法具体判断是否侵权的情况下,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并出具相应的“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在得出预实施的技术方案并不构成对现有专利的侵权。即便之后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实施人也可以据此提出相应抗辩,至少在认定侵权主观过错时较为轻或无的,由此实施人只承担侵权责任、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责任大为减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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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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