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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招标前,将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均提供给投标单位,招标文件规定了最高控制价格(不低于成本),并规定签定固定总价合同,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也规定了工程量有误或清单漏项,在规定的答凝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准确,其价格包含在了其它工程量价格之中,以后不得再因工程量有误或漏项而签证或索赔。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单位确已提出,发包单位也给了答复,但,投标单位没按答复的结果执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签定了固定总价合同后,还可以补量差吗?是否有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
2010-07-03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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