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有一子一女,1998年张三身患重病,子女特意雇请了刘某照顾其父。张三为答谢刘某,自书遗嘱,称其四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银行存款都赠给刘某。2000年张三又立下自书遗嘱,谓其全部银行存款归两个子女。不久张三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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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当遗嘱某项内容前后有矛盾时,以最后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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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要以2000年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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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后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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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两份遗嘱从法律形式上是否有效,立有数份有效遗嘱的、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关键要看2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要件
如果都无效,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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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质遗嘱,后立遗嘱效力优先于前立遗嘱,故应以张三2000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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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