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998年,同济XX学院福利分房按房改办的要求交清了所有原有的收据和该补交的钱给我开具了一张按成本价购房的新收据。房产证现在也发给我了。但是发房产证的时候重新核算应该退给我的一千多元一直不退给我,原因是他们说有一笔钱找不到收据了。重2007年底到现在交涉了无数次还不退,甚至还无理要求我把这笔钱补上,我没答应。我想咨询一下,我手里的这张成本价购房的收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他们拖延三年至今不依法退款给我是否属于违反财金制度?是否违法?我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是否能够立案?恳请指教。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