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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律师能告诉我,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两中犯罪那个处罚更为严重呢?谢谢回复

刑事案件
2012-06-20 14:53:4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区别在于合同诈骗是以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
  • 量刑轻重不在于罪名,而在于犯罪情节。
  • 概念问题,百度一下。
  • 不存在谁重谁青,只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要广泛一点,而合同诈骗罪主要涉及合同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 (一)主观目的不同。
    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的形式。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强调的是主观上的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进而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诱骗对方与己签订或履行合同,从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欺诈则不然,行为人主观上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确定有利于欺诈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并不是直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是通过不等价履行合同,间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客观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客观上都具有欺骗性,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凡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事实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内容是虚假的,行为人以此欺骗性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对于合同欺诈,行为人也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但其虚构、隐瞒的内容往往是以真实的民事内容为基础,隐瞒不利于己的合同内容,如产品瑕疵,虚构夸大一些有利于对方的内容,弄虚作假,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达到顺利签约的目的,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三)主体资格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用以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多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而合同欺诈行为的欺诈方目的是要与他人签订合同,获取合同利益,一般无需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其主体资格是往往具有合法性。
    (四)具体行为上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诈骗金额必须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才能构成犯罪,[2]否则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行为的成立,要求欺诈行为人必须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被欺诈人必须因欺诈陷入了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其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时才构成欺诈。
    (五)法律责任不同。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因其行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拘役至无期徒刑,同时要并处罚金。[3]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欺诈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排除妨害、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
    (六)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合同仅是其所利用来进行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2001年4月18日 )第69条
    骗的一种手段,该合同当然无效。而合同欺诈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其损害的法益不同而存在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不同情况。
  •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个人骗取4000元、单位10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个人骗取5万元、单位骗取30万元,为“巨大”起点;个人骗取20 万元、单位骗取100万元,为“特别巨大”起点。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刑事辩护团队 当地力量 全国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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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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