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2月9日,在本县城的文体局办公楼的一楼新开的超市,租了一块地方,投资32万元,开了一家连锁加盟店,在开店三个月后,于2010年5月9日该超市被工商部门检查发现没有工商执照而关门停业了,事先我们并不知情,曾要求要超市的工商复本,但超市以各种理由推托。(据超市员工说是大楼的消防不合格,所以工商执照没办下来)连带我的小店也一起停止了营业。
我想请问:1、文体局属于政府单位,在大楼消防不合格的情况之下就招商引资,租用给超市并充许超市招商引资。
2、超市在明知大楼消防不合格的情况下,招商,是否属于商业欺诈?
3、我是否能要求超市和文体局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