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本人(卖方)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一湖北籍人士(买方)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合同写明6月1日前办理完所有按揭、过户手续,交房日期也定为6月1日。因新国十条出台,买方违约未能使合同完成。6月1日合同到期后,本人曾6次向中介索回托管于中介、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证,均被中介巧立名目推诿,中介公司的最后一次理由是要本人支付房产评估费后才能归还房产证。本人让中介出示相关评估报告和收费发票,中介又搪塞说房产评估报告已被买方拿走,发票没有,只能给我开收据。
因合同写明,买方办理按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出,故本人拒绝中介公司的无理要求。中介公司于是强辩说买方远在湖北不可能支付评估费,中介公司也不可能出该评估费,一定要本人来出,否则房产证不予归还。
本人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特向律师咨询,这样的小案子有律师愿意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