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晚七点四十分左右,一伙社会人员冲入小区门卫值班室将正值班的保安员李某强行拖出上车至南门岗,找人未果,遂殴打该保安,经抢救无效死亡。据警方称白天有人斗殴,该保安在场但未参与,与斗殴无关。保安参加工作仅十来天,未满十六周岁。物业公司未报警。
请问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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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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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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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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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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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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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